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導:張理

發(fā)布時間:2021-10-21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南京大學
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導:張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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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導:張理 正文


  姓名:張理  性別:女 
  職稱:副教授 學院:法學院
  
  研究方向:經濟法、金融法、票據(jù)法、公司法 

  個人資料:
    
  張理,女,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主要研究方向:
    
  經濟法、金融法、票據(jù)法、公司法等。
    
  教授課程:
    
  先后擔任《法學概論》、《經濟法基礎理論》、《金融法學》、《經濟法學》(《經濟法概論》)、《公司法學》、《票據(jù)法學》、《金融法專題研究》等本科、研究生課程的主講教師。
    
  教學獲獎情況:
   1、1994——1995學年,教學工作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獎教金三等獎;
   2、1996——1997學年,教學工作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獎教金二等獎;
   3、1998年度在教學、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青年教師育才獎;
   4、1999年度在教學、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南京大學青年教師育才獎;
   5、參與制作和教學的“法學副修專業(yè)網(wǎng)絡課程”獲2003年度南京大學優(yōu)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科研項目和成果:
    
  參加或主持的科研項目有:
   1、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發(fā)展外向型經濟的法律問題》;
   2、主持中流文教基金項目:《我國金融法體系之研究》;
   3、主持世川優(yōu)秀青年教育基金項目:《金融法律問題》;
   4、主持南京大學創(chuàng)建高水平大學教改項目:《經濟法學課程建設》;
   5、參加南京大學創(chuàng)建高水平大學教改項目:《法學副修專業(yè)網(wǎng)絡課程建設》,主持其中的《經濟法》課程;
   6、主持《江蘇省新世紀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程“網(wǎng)絡教學培養(yǎng)復合應用人才的方法與途徑”》項目
   7、參加教育部課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8、主持南京大學2004年度人文社會科學校級規(guī)劃項目《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表論文:
    
 ?。ㄒ唬?nbsp;著作類
   1、 參編《企業(yè)法新論》,丁邦開、吳建斌、周暉國、張理、孫鴻怡、沈秋明共同編著,北京農業(yè)大學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
   2、 參編《市場經濟法通論》,東升、黃和新主編,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3、 副主編、主要撰稿人:《金融法律實務》,杜國新主編,經濟科學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4、 參編《經濟法概論》,張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
   5、 參編《中國經濟法》,范健、張淳主編,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
   6、 參編《經濟法教程》,張淳主編,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7、 參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發(fā)展外向型經濟的法律問題》,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8、 獨著《用法保護自己》,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9、 參編《經濟法自學指導》,張理、黃秀梅、吳英姿編著,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10、 參編《商法》,范健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ǘ?nbsp;論文類
   1、《競爭法基本問題初探》,《南京大學學報法學論集》1989年;
   2、《對股東轉讓出資的探討》,《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秋季號;
   3、《論我國合作銀行的名稱于法律性質》,《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此文被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轉載;
   4、《對我國擔保制度現(xiàn)實困境的思考》,《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春季號;此文被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學》1997年第9期轉載;
   5、《消費信用關系中消費者的特殊權利探析》,《外國經濟于管理》1997年第11期;
   6、《消費信用立法幾個問題的探討》,《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春季號;
   7、《廠家罰商家的合法性探討》,《中國商業(yè)法制》1998年第8期;
   8、《以案說法:交錢代存——黃鶴一去不復返》,《黨的生活》1998年第4期;
   9、《以案說法:收養(yǎng)——只要自愿就行嗎?》,《黨的生活》1998年第6期;
   10、《以案說法:撿到棄嬰之后》,《黨的生活》1998年第6期;
   11、《以案說法:出了錢是否一定擁有房屋產權》,《黨的生活》1998年第11期;
   12、《關于票據(jù)質押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13、《中國合同法及其意義》,國際學術討論會《經濟、法律、法治國家——獻給中德法學交流事業(yè)》發(fā)言文章(2001年6月);
   14、《對“首例判決”的冷思考》,《江蘇法制報》2001年11月21日第三版“法學縱橫”;
   15、張理、張瑞來《與法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談談如何寫好畢業(yè)論文和參加論文答辯》,《江蘇自學考試》2002年上半年???;
   16、《從發(fā)展我國投資銀行的法律障礙看金融創(chuàng)新原則的確立》,《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春季號;
   17、《我看“花旗銀行案”》,《法治時代》2002年第7期;
   18、《金融業(yè)的市場化與經營行為法定化》,中國政法大學主辦“海峽兩岸經濟法研討會”會議論文;
   19、《銀行監(jiān)管之危機處理措施的完善——關于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探討》(張理、余瑋),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2年10月;
   20、《宏觀調控主體管見》,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3年年會暨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3年12月;
   21、《政府采購法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宏觀調控職能之比較研究》,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暨第十二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2004年11月;
   22、《承兌自由原則的票據(jù)法解讀》,《金陵法苑》2005年第3期;
   23、《我國政府當前經濟政策的法律評價》,十三省、市、自治區(qū)法學會第二十一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論文,2005年8月;
   24、《“民營”經濟的法律環(huán)境》,第七次南京經濟發(fā)展高層論壇“民營經濟與南京經濟發(fā)展”會議論文,2005年9月
    
  科研獲獎:
    
  《從發(fā)展我國投資銀行的法律障礙看金融創(chuàng)新原則》論文在十三省、市、區(qū)法學會第十七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上被評為二等獎。
  《我國政府當前經濟政策的法律評價》論文在十三省、市、自治區(qū)法學會第二十一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上被評為一等獎。
    
  主要社會兼職:
    
  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拉薩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鎮(zhèn)江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組成員
  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組成員
  江蘇省中高級干部學法講師團成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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