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法學院導師:魏治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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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法學院導師:魏治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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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法學院導師:魏治勛 正文


  魏治勛
  男,1969年11月生,漢族,山東省昌邑市人。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
  
  教育背景
  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山東大學經(jīng)濟學院經(jīng)濟學專業(yè)學習,獲經(jīng)濟學學士學位;
  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在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yè)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在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yè)攻讀博士學位,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在山東大學哲學博士后流動站從事西方法哲學博士后研究,2009年9月26日出站。
  
  研究領域
  法哲學.法社會學,重點研究方向為規(guī)范法學.司法方法與技術。
  
  社會兼職
  山東省法學理論研究會理事.秘書長。
  
  榮譽獎勵
  2005年:山東大學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先進個人;
  2005年:第九屆“挑戰(zhàn)杯”山東大學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
  2005年:第二屆“全國法學理論博士生論壇”優(yōu)秀論文獎;
  2006年:山東大學華藏獎學金;
  2007年:山東大學校長獎學金;
  2007年:山東大學優(yōu)秀畢業(yè)生;
  2008年:山東大學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2010年:山東省第24次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
  
  主要論文:
  1.《社會規(guī)范司法適用中的“奧斯丁困境”及其消解》,載《法學論壇》(CSSCI期刊)2010年第1期。
  2.《司法現(xiàn)代化視野中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載《新視野》(CSSCI期刊)2010年第2期。
  3.《基于規(guī)范法學立場的民間法核心概念區(qū)分》,載《民間法》(CSSCI集刊)2010年卷。
  4.《中國規(guī)范法學發(fā)展的反思》,《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9年第6期。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卷)2010年第5期全文轉(zhuǎn)載。
  5.《圖騰制度對中國宗法秩序的塑造與影響》,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9年第4期?!陡叩葘W校文科學術文摘》2009年第5期摘編。
  6.《論現(xiàn)代法律思維的類推品格》,載《東岳論叢》(CSSCI期刊)2009年第5期。《光明日報》2009年6月16日摘編。
  7.《事實的規(guī)范力量》,載《山東大學學報》(CSSCI期刊)2009年第3期。
  8.《法律授權模態(tài)的規(guī)范分析》,載《蘇州大學學報》(CSSCI擴展板)2009年第2期。
  9.《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產(chǎn)生的必然性》,載《南京財經(jīng)大學學報》2008年第6期。
  10.《法律規(guī)范結構理論的批判與重構》,載《法律科學》(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1.《“規(guī)范分析”概念的分析》,載《法學論壇》(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
  12.《批判的“反諷”與“反諷”的批判》,載《現(xiàn)代法學》(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
  13.《民間法研究范式辨正》,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缎氯A文摘》2007年第11期題錄。
  14.《真實性.解構及其法治》,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15.《論法學“現(xiàn)代化范式”危機批判的反諷向度》,載《河北法學》(CSSCI期刊)2006年第11期。
  16.《論法律的命名及其意義》,載《內(nèi)蒙古社會科學》(CSSCI期刊)2006年第4期。
  17.《司法過程中的利益衡量批判》,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新華文摘》2006年第15期“論點摘編”。
  18.《法學“現(xiàn)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載《政法論壇》(CSSCI期刊)2005年第6期。
  19.《論鄉(xiāng)村社會權利結構合法性分析范式》,載《求是學刊》(CSSCI期刊)2004年第6期。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卷)2005年第2期全文轉(zhuǎn)載。
  20.《論法律解釋的合法性》,載《法律方法》(第3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出版專著:
  1.《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的概念》,獨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簡介:本書運用規(guī)范分析的方法,以對禁止性規(guī)范詞“不得”的意義辨析為切入點,較為細致地考察了以“不得”為主要規(guī)范詞的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的歷史起源與影響.邏輯地位.規(guī)范結構.達成法律秩序的思維機制,以及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法治建設的模式選擇及其路徑依賴等問題。貫穿全文的核心命題是:雖然禁止性規(guī)范所塑造的具有高度規(guī)范性的同一性秩序開啟了人類文明的大門,但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性下降”卻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只要人類的理性之光被點燃,懷疑精神與權利意識的增長就不可遏制,任何追求同一性規(guī)范秩序的企圖都不再具有現(xiàn)實性,法律秩序必須只有以人的自身需求為組織手段而不是壓制這些需求,才能獲得合法性和社會實效。因此,以權利—義務范疇為調(diào)整機制的法律秩序的出現(xiàn)就是必然的。“規(guī)范性下降”規(guī)律還昭示著,任何范式的現(xiàn)代性法律制度都必須以放棄人的靈魂為條件,法律秩序只能建基于對人的多樣性的承認之上,因而法治必然是外在強制的和形式合理性的。
  2.《民間法思維》,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簡介:“民間法思維”的核心內(nèi)容由三個部分構成:確立民間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構.建構民間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以及對民間法的核心概念進行辨析。民間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構就是關于民間法研究的“世界觀”,即我們關于政治國家——民間社會這種二元性框架的觀念。“世界觀”作為“范式”歸入其中的前提性構造,同時是研究范式的本體性要素并決定著范式的基本內(nèi)涵和型態(tài),民間法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論預設.規(guī)則與標準.專業(yè)研究題域的確定等都要受到其世界觀的指引和制約。在確立了世界觀與研究范式之后,才可能對核心概念進行考察和辨明,沒有不受世界觀和研究范式?jīng)Q定的所謂純粹的概念,概念作為我們對“事物是什么”的認識,總是以范式與世界觀的存在為前提并受其指引。因此,概念是思維運用范式的必然結果,同時又是任何理論必須依賴的建構基點和認知工具。由此,“民間法思維”的三個核心部分之間呈現(xiàn)出邏輯遞進的關系,并型塑了民間法理論研究的“大演繹”思維結構。這樣,在我們厘清并界定了關于民間法研究的這一系列思維型式之后,一種常規(guī)性的.科學化的民間法研究就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
  
  代表性項目
  1.司法部2007年一般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第一參加人。
  2.山東省2008年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司法判決的唯一正確答案研究,主持人。
  3.山東大學2009研究生教材項目:《法律方法的原理與司法運用》,第一參加人。
  4.山東大學2009年自主創(chuàng)新基金人文社會科學類專項項目(一般項目),第一參加人。
  5.山東大學2009年自主創(chuàng)新基金人文社會科學類專項項目(重點項目):《現(xiàn)代儒學與憲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參加人。
  6.山東大學2010年自主創(chuàng)新基金人文社會科學類專項項目(一般項目),主持人。
  
  電子郵箱:welltell@126.com;weizh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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