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術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8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四川美術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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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術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 號)以及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屬高等學校研究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教〔2014〕124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全校獎勵名額由重慶市教委下達,學校根據(jù)實際分配名額擇優(yōu)選拔。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 2 萬元。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無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觯?br /> (五)參評學年獲得學業(yè)獎學金(港澳臺學生除外);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優(yōu)先推薦:
1. 藝術創(chuàng)作、設計作品入選全國美展、獲獎 ;
2. 主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并有以本校名義在核心期刊公 開發(fā)表的科研成果的;
3. 以本校名義在 C 類以上期刊或海外學術期刊獨立發(fā)表學術論文的。
第六條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
1. 在讀期間已獲得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
2. 在讀期間學位課程有不合格記錄的;
3. 沒有通過開題的;
4. 評選當年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5.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
6. 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或未完成報到注冊手續(xù)的。
每年分配的具體指標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按各院系有資格申報的研究生數(shù)占全校有資格申報研究生總數(shù)的比例分配下達,并適當向重點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如院系當年滿足申請條件的研究生人數(shù)少于分配的指標數(shù),多余指標由研究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圍內進行統(tǒng)一調配。
第八條 各院系在自行評審時需把握以下內容: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和體現(xiàn)創(chuàng)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yè)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yè)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四川美術學院獎學金、勤工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獎助學金的終審機構,負責對本科生、研究生獎學金、勤工助學基金進行最終核定。學校專門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校評審領導小組),統(tǒng)籌、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任組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處、紀委、各院系負責人、導師代表任組員。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
(黨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負責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歸檔
和接受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等日常事務。
第十條 各參評院系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系負責人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研究生輔導員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員。其職責是: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向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二)個人獲獎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課題研究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各院系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院系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推薦名單后,應在本院系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及相關材料(包括評審紀要一份)提交至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
各院系上交名單、材料進行審查匯總后,上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通過會議表決方式,對各院系
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推薦名單進行審查。評審領導小組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即可通過審查。校評審領導小組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的情形,一經(jīng)查實,取消申請人在讀期間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資格。通過審查的獎學金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最終報送至四川美術學院獎學金、勤工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并上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申請人如對院系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提請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議并裁決。

第五章 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
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按評審程序操作,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獎學金資金??顚S玫囊?guī)定,及時將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的學生,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在評審期間,有違反學校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受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取消其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已發(fā)放獎勵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美術學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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