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6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煙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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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國家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下發(fā)的《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和山東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獎助政策體系的通知》(魯財教〔2013〕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檔案已轉入煙臺大學的、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

第二章 獎學金評選條件、獎勵比例及標準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研究生在參評學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學業(yè)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無故未按學校規(guī)定時間繳納學費、住宿費、進行學籍注冊者;

(三)因疾病、因私出國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業(yè)年限延期畢業(yè)的研究生(經學校批準的因攻克科研難題、參與重大項目等原因超出基本修業(yè)年限但不超過最長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五)有考核考試不合格者;

(六)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隱瞞不利信息的弄虛作假者;

(七)有經查實的學術不端行為者(抄襲他人作品、著作、論文等);

(八)在科學研究工作中,實驗違規(guī)操作導致事故造成損失或者后果嚴重者。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分為博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和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兩類。

博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定辦法:一年級博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標準為每生10000元。其他年級博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分兩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15000元,獎勵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20%;二等獎學金每生10000元,獎勵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40%。

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定辦法: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分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8000元,獎勵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0%;二等獎學金每生5000元,獎勵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20%;三等獎學金每生3000元,獎勵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40%。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六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培養(yǎng)學院主要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為成員。

第七條  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管理和監(jiān)督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八條  評審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進行動態(tài)調整;在名額分配的過程中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方向)傾斜。(以研究生處提供的學科目錄為準)

第九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實施細則制定、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安排在第一學期初進行。具體評選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請。研究生根據學校、學院制定的辦法和評審實施細則,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申請相應等級的學業(yè)獎學金,提交《煙臺大學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二)學院評審。學院評審委員會認真審核研究生的個人申請材料,綜合評定并形成考核意見,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并在學院范圍內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評審標準依據如下:

二年級研究生:以課程考核考試成績?yōu)橹鳎s占70%),以科研成果及參加科研實踐表現為輔(約占20%),并適當考慮參與學生活動、社會實踐等情況(約占10%)。

三年級研究生:以科研成果及參加科研實踐表現為主(約占60%),以課程考核考試成績?yōu)檩o(約占30%),并適當考慮參與學生活動、社會實踐等情況(約占10%)。

(三)學校審定。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研究生的實際情況,核準、審定最終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人員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期內向所在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本學院評審委員會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統(tǒng)籌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將當年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于當年年底前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對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表彰,并將獲獎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精神,制定本學院的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在本學院范圍內經3個工作日的公示后,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入學的研究生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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